近日,深圳市纪委监委编写的党员干部党纪法规教育读本《纪律在身边2——违纪违法案例解析100篇》由方正出版社出版,在全国公开发行。该书围绕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情景问答、以案说纪、漫画图解等形式,深入浅出地进行解读。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将选登部分内容。
离职后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利也是受贿
我该怎么办?
老李刚从市直单位离职,做生意的同学老朱就找上门来,希望他做一下原单位同事的“工作”,帮忙拉个项目,并劝他,反正都已经离职,没有了公务员身份,不受约束了,更好“打招呼”,况且事后还有协调费,何乐而不为?老李觉得不妥,于是留言咨询“纪律君”,这种事能办吗?
“纪律君”如是说
老朱的说法,乍一听似乎有点道理,毕竟离职人员已经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貌似不再是职务犯罪的主体。但事实并非如此,党纪法规对离职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即使离职了也别把自己不当“干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等条款均对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或他人谋利作出规定。2018年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新增了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即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里所说的“职务上的影响”不仅包括在任时的影响,还包括离职以后的影响。
此外,《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二款对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作了更详细的规定,即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第一款行为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不论是从党纪还是从法律来看,老李如果真的为同学老朱拉生意,向原单位打招呼,事后收取好处费,看似并没有动用自己的职权,实际上却是在利用其原职务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朱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典型的利用影响力受贿。这个忙老李千万不能帮。
相关案例
2014年5月,先后担任过深圳市发改委城市发展处原处长、市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原副主任和市投资推广署原副署长的李某辞去公职。2016年8月,深圳市一市政工程项目对外招标。某公司董事长林某为顺利中标,找到李某帮忙协调关系,并承诺事后予以感谢。李某答应,并找负责这项工作的贾某(另案处理)帮忙,表示事后予以感谢。随后,贾某帮助林某公司中标,林某也按事先商量好的金额给予李某“好处费”。2017年底,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深圳市纪委常委会议审议,李某被开除党籍,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延伸阅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各类人员之间的流动日趋常态化,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实属正常。但个别公职人员却把离职当成突破党纪国法捞取不法所得的一种手段,有的与企业老板约定“在职办事,离职兑现”,有的离职后乐于扮演权力掮客,一手拉着社会老板,一手拉着在职的领导干部,疯狂敛财。
李某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影响力来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李某本人到案后甚至无知地表示:“我收钱的时候不是公职人员,怎么就是受贿呢?”但他主观上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通过打招呼为林某公司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最终,在辞去公职后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实属咎由自取。该案的查处再次证明了“伸手必被捉”的道理,更给个别在受贿方式上玩花样妄图规避纪法的人敲响了警钟。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于露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