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月1日电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在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战略思想,蕴含着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轨道的思想内涵,体现了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规律、中国式现代化发展规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规律的科学把握和正确认识,深刻阐明了法治轨道思想理论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重大意义,展现了马克思主义现代化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新境界。为了深刻理解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大战略思想,中央民族大学首任法学院院长、中宏观察家宋才发教授近日应中宏网等中央媒体邀请,就习近平总书记“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战略思想进行了深入解读。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首任法学院院长、二级教授,中宏观察家
对习近平总书记“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解读
宋才发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期间乃至更长时间内的一项持续的、长期的任务,急不得也等不得,必须在党中央的统一部署下扎实有效地向前推进。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大战略思想,重在实践、重在行动、重在实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是一句挂在嘴边的空话,要反对坐而论道的“空谈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地方各级领导机关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转变机关作风,实行党和政府工作重心下移,重点向农村、基层和偏远地区倾斜。各级领导干部不能老是呆在机关、浮在上面,要放下身段到基层去、到群众中去,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在实际工作中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习近平总书记经常讲执政党“为人民打江山、守江山,守的就是人民的心。”“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我们必须警钟长鸣,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
第一,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我国是一个拥有14亿人口的大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经济社会发展不充分不平衡,外部环境复杂多变。要在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并且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迈进,必须保持明确的前进方向、坚定的前进定力、强大的前进动力,必须释放《宪法》法律的鲜活制度生命力和显著治理优势。党的二十大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作为未来五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主要目标任务之一,作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工作布局的统领,作为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备。譬如,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做出第五次修改,“宪法修正案”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等载入国家根本法,对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更加成熟定型。我国还制定了《外商投资法》《国家安全法》《监察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修改了《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国防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在新时代新征程上,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各类法律规范体系,促进各类规范之间的良性循环、相辅相成。
第二,法治实施体系更加高效、法治监督体系日趋严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建立了《宪法》宣誓制度,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把《宪法》实施提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党中央高度重视高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行政执法制度体制机制,推动各级政府的工作和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其中,严格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维护法治统一、尊严和权威的重要环节。未来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要深化以司法责任制为“牛鼻子”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杜绝暗箱操作,坚决遏制司法腐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促进依法行政。要加快制定和完善各类监督法律和党内法规,健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监督机制。不断加强对立法权、执法权、监察权、司法权的监督,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之间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社会自治规范体系是国家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自治规范体系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总依据。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国家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民族精神的时代精华,具有引领、评价、过滤社会自治规范的价值标尺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了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次的价值要求,系统整合了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社会活力得以充分释放的价值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起到正向引导作用,要融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建设,使其成为这些自治规范的内在精神和基本原则。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要起到反向矫正作用,破除具有封建色彩的遗风陋俗、驱逐消极不健康的社会风气、净化社会交往空间,促进社会自治规范合法、合规、合理。
第三,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法治体系建设的根本目的。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核心价值和本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中国建设的全过程,把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个环节。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法治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不仅包括法律的制定,也包括法律的实施、法律的监督和法律的信仰,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有机统一。公平正义是执政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目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执政党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持续不断地完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制度体系,使法治体系建设的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必须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和发展人民权利、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目的。把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把人权保障贯彻到法治体系的各个环节各个层面,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发展权水平,切实有效地保护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环境权利、数字权利等,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共同发展,努力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尊严感、公平感。
第四,社会规范体系是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构成。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在新时代新征程中,全面依法治国所需要的治理规范已不限于国家法律规范,而是把国家法律、党内法规、社会规范等一起纳入法治规范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层次融入法治建设各环节各领域,并生成了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体系,成为良法善治的法理表征。在构筑法治轨道过程中,把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体系作为其价值根基,有利于增强法治轨道的人文精神,发挥其凝心铸魂、强基固本的能动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释放出精神和制度双重能量。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健全各行各业规章制度,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进一步提出:“促进社会规范建设。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建设,推动社会成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深化行风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加强对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情况的监督,制订自律性社会规范的示范文本,使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各级党政机构必须充分认识到,社会自治规范体系吸纳更多元的社会自治力量、凝聚着更广泛的社会价值共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微循环系统”, 是建设法治社会、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规范依托。
第五,全面加强党对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领导。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党的领导制度和自身建设现代化必然是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中,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坚持依规治党”,走出了一条通过依规治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管党新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划时代地把党内法规列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并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奠定了理论基础和制度根基。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根本原则和根本保证,把党的领导、党的意志、党的主张、党的政策、党的理论全方位深层次体现在法治体系之中,以更高质量的法治体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完成党的执政使命,这也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根本要求。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法治建设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必须对本地区法治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地方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法治建设牵头抓总、运筹谋划、督促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肩负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需要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法律服务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加强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志愿者等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为了保证和体现党的领导,必须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正确处理好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全面落实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增强党内法规的内在品质,让党内法规充分彰显中国共产党的精神风貌。依规治党之“规”,必须是“良规”;党规之治,必须是“良规善治”,这是由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决定的,也是由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所决定的,更是党长期执政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好党内法规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保障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方面的重大作用”。“增强依规治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牢政治方向,提高政治站位,扛起政治责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继续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党规规范既要注重保护每个党员的基本权利和党内权利,又要增强义务性规定,把人民至上的理想信念进一步具体化为义务性的行为准则。(资料来源于中国新闻网、中宏网、《人民日报》《人民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