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辨别假投案假悔过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2-12-01 分类:纪检监察
主动投案,仅仅是被认定为自首的前提,能否争取到宽大处理,关键还要看其是否真坦白对组织是否真老实,对于假投案假坦白不老实的,不但不能认定为主动投案,相反还要按照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处理,以有力的惩处坚决维护纪法权威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1-03-25 06:50

  纪检监察工作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强,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精准思维,做到精准发现问题、精准把握政策、精准作出处置、精准推动解决,提高量纪执法的精准度。认错态度、悔罪表现、改错行为等是纪检监察机关量纪量法的重要标准,但却有一些人表面上说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配合组织,暗地里却和组织玩心眼、绕圈子、打埋伏、搞截留。对于那些借主动投案、认罪悔过之名,行对抗调查之实,妄图逃脱纪法制裁的人和行为,要辨明真伪、精准处置。

  具体而言,在实践中要辨明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辨明以退为进的假投案。有的在巡视、审计、专项检查等工作开展之后,左打听右打听,生怕问题暴露;有的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过程中,听到一点风声,心里纠结得很,不知道组织上有没有掌握这样或者那样的线索;有的听到特定关系人被组织找去谈话,组织正在查阅相关材料,更是寝食不安,担心哪天组织就会找上自己。在惶惶不可终日之时,不是当机立断找到组织说清情况、交代问题,而是反复算计、订立同盟,甚至模拟演练之后,主动找到组织交代小问题,对大问题避而不谈,这种投石问路的做法,实际上是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侥幸心理,以退为进假投案。

  二是辨明避重就轻的假认罪。有的在向组织交代问题时,不是毫无保留、敞开心扉,而是抱着“言多必失”的想法,挤牙膏似的尽量少说、不说;有的“认小否大”,小毛病痛快承认,关键问题则打死不说;有的真话谎言交杂,故意把水搞混,误导办案;有的察言观色,刺探虚实,看组织上掌握多少,避重就轻假认罪。

  三是辨明外认内否的假悔过。有的在组织发现问题之后,不是反思自己,而是“过筛子”到底是谁举报的;有的不是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对照初心使命,深挖思想根源,分析犯错原因,主动认错担责,真诚悔过自新,而是“好汉不吃眼前亏”,应付了事写悔过书,实际上根本没有走心、用心;有的表面上配合审查调查、认罪悔过,但内心里根本不服,移交司法后翻供不认,外认内否假悔过,枉费组织一片苦心。

  究其原因:其一,侥幸心理作祟。无论是投石问路投案、察言观色刺探,还是避重就轻交代、外认内否悔过,都说明其还抱有幻想、心存侥幸,自以为组织上尚未掌握其问题,不能洞悉其内心深处想法,自己演技高明能够瞒天过海。其二,误判形势使然。误判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低估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决心和能力,坚持对特定关系人绝不说出去“承诺”的无限幻想,面对组织讳疾忌医,躲躲闪闪,甚至负隅顽抗。其三,******丧失所致。天下至德,莫大于忠。对党******最重要的表现就是向组织交心交底。面对组织本应讲真话、说实情,真心诚意把自己交给组织审查评判,而不是制造假象,搞表演式投案、认罪、悔过。自以为手段高明,只不过是掩耳盗铃、欲盖弥彰,恰恰说明其对组织不信任、不******、不老实,是表里不一“两面人”的典型行为。

  面对假投案、假认罪、假悔过等行为,纪检监察干部不但要敢于斗争,还要善于斗争,特别要在精准量纪执法上下功夫,让假投案、假认罪、假悔过者现出原形、无处遁形。第一,要树立鲜明导向。主动投案,仅仅是被认定为“自首”的前提,能否争取到宽大处理,关键还要看其是否真坦白、对组织是否真老实,对于假投案、假坦白、不老实的,不但不能认定为“主动投案”,相反还要按照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处理,以有力的惩处坚决维护纪法权威。第二,要炼就一双慧眼。对于主动投案、坦白悔过者,既看其投案时机又看其投案动机,既看其一时表现又看其前后乃至一直以来长期表现,既看个人涉案情况又看全部案情,综合分析研判、作出处置,对违纪违法行为不枉不纵,使案件查处起到应有的惩治、警示、教育作用。第三,要精准有效处置。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发扬严实深细作风,深入查清事实真相,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法规为准绳,准确定性量纪,让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惩处。让真投案、真认罪、真悔过者得到宽处理,让假投案、假认罪、假悔过者受到严惩处,积极引导更多问题干部抛弃侥幸心理、放下思想包袱,回到相信组织、主动交代的正确道路上来。

(王健清,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年3月25日理论周刊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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